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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抽检不合格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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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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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为精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控制风险、消除隐患,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案件1419件,其中立案1232件,行政处罚1001件,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按时办结率100%。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现对2023年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靖江某超市销售的糕点中霉菌项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靖江某超市销售的糕点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因该超市未能严格按产品明示的贮藏方法储存食品,且在多雨季节未注意防潮除湿,致使食品霉菌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依规被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该案例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二
兴化市某调味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案

2022年6月,兴化市某调味食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经抽检检测,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企业为小微企业,生产过程中因风险管控不到位,自建检验室检测能力水平有限,未能及时检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依规被处以行政处罚。

同时,兴化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小微企业众多,检验能力不足的问题,出台《抽检不合格食品企业帮扶监管制度》,组织技术专家及监管人员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帮扶,成立“共享实验室”,采取鼓励大企业开放共享检验室和小微企业共建共养检验室2种模式,帮助小微企业节约运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典型意义:出厂检验是管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企业要重视检验室建设,不断提高检测水平,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避免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简单的以罚代管,应结合企业实际,及时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案例三
靖江市某鲜肉批发部经营含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猪肝案

2023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靖江市某鲜肉批发部经营的猪肝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猪肝是当月向外省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并送货上门,由于当事人采购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提供涉案“猪肝”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相关信息。

案例四
海陵区某食品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3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信息,该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嫩生姜在异地被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为延长保质期,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了多种防腐剂,但没有进行精确计算,致使食品中防腐剂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依规被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变食物的口感色泽、延长食品保质期和保持营养价值,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过于依赖食品添加剂,甚至借助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本身质量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门工具和专用台帐,防止错误添加、过量添加。

案例五
高港区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2023年4月,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高港区某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资质证明材料、农药残留检测证明,留存了进货单据,如实记录了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所采购的奶油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知情,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该案件涉事企业履行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监管部门免于处罚的行政决定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教育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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