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统一认定标准。明确不履行承诺且逾期未改正的、作出虚假承诺依法被撤销许可等2种行为,认定为不实信用承诺行为。
二是统一记录公示。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录入相关机构信息化系统,并共享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实信用承诺的公示期限为一年,虚假承诺的公示期为两年。
三是统一修复流程。对符合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未再产生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等4个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不实信用承诺修复。经申请、受理、核实、作出决定,最长18个工作日完成信用修复。
四是统一失信管理。对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信用约束、重点监管、限制评优等五种管理措施,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
关于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不实信用承诺
管理工作措施的意见
2021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市监〔2021〕241号),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承诺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进一步明确“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推动构建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体系”,为了有效发挥信用承诺制度对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推动形成诚信经营、守信践诺良好氛围的作用,现就持续落实《关于开展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经营主体不实信用承诺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不实信用承诺行为的认定标准
经营主体作出承诺后,经核查发现或被举报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实信用承诺行为:
(一)不履行承诺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
(二)作出虚假承诺,依法被撤销许可证件或行政决定的。
二、记录并公示承诺信用信息
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在本条线信息化系统采集、记录,并共享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经营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对于信息化系统不具备采集、记录信用承诺信息条件的,可由省局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制作统一的本领域经营主体信用承诺格式参考文本,由经营主体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承诺事项及承诺内容。
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由处理不实信用承诺失信行为的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录入本条线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共享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化系统不具备录入不实信用承诺信息条件的,由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直接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及修复结果信息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要求,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的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公示;对于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期为两年。
三、不实信用承诺修复
(一)不实信用承诺修复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不实信用承诺修复,提前停止公示:
1、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已满六个月。其中属于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已满一年;
2、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3、自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之日起,未再产生不实信用承诺信息;
4、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期重新计算。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实信用承诺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流程与分工
1、申请。经营主体应当向认定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认定不实信用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的不实信用承诺修复申请。
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予以受理的,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告知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受理意见,并将当事人申请材料交由相应的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审核。相应的审批机构、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当事人是否符合修复条件进行审核,并于审核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反馈审核意见。
4、作出决定。信用监管机构根据业务机构审核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决定。
5、处理公示信息。准予信用修复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不实信用承诺信息。
不予信用修复的,由信用监管机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实信用承诺信息的应用
针对经营主体不实信用承诺违法行为性质、所产生的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以承诺方式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行政事项决定后,被认定为不实信用承诺的,在不实信用承诺修复之前,不得再次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行政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共享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实施信用约束;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
(四)在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依相关规定撤销已取得的荣誉;
(五)在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财政性资金补助、政府项目中,作出相应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