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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入职,受伤后产生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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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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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又找了一份冲压工工作,入职登记时,李秋提供了比实际年龄小12岁的虚假身份证。一次冲压作业中,李秋意外受伤,与所就职的企业产生赔偿纠纷。11月14日,记者获悉,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原告李秋生于1967年,2021年11月李秋与我市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冲压工工作。依据李秋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合同书上所写的出生日期为1979年,比她的实际年龄小了12岁。

2022年2月6日,李秋在冲压车间工作时,冲床发生了卡顿,就在她准备用手搬动工件时,冲床上端模具无端下落压在了她的右手上。企业负责人吕华迅速将其送至医院就医,治疗后经诊断为右手 2、3、4掌骨头以远缺损。

事故发生后,李秋将某制造公司和吕华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合计42.2万余元。

两被告认为,李秋本人应承担 60%的损失。一方面李秋提供虚假身份证,致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无法走劳动前置程序,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保险也无法使用。另一方面,事故后已支付李秋医疗费 20795.2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6.48 元,预支给李秋56000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从事冲压作业,在机器出现卡顿时,试图用手搬动工件的行为增加了工作风险。

另外,李秋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虽然与事故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已经过了退休年龄的她体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降低,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被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尚无证据证明李秋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影响了保险理赔,即便存在理赔障碍,与李秋在提供劳务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对于李秋的损失,法院最终认定为43万余元,判决某制造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吕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金额,还需付给李秋20.1万余元。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认真审核劳动者告知的基本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谎报个人信息,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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