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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瓶灶管阀”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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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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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燃气“瓶灶管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全面打击“瓶灶管阀”违法行为。

现公布一批“瓶灶管阀”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中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台家用燃气灶具未张贴“CCC”认证标志,且未能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具案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陵区某电器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该燃气具不符合《家用燃气具》(GB 16410-2007)5.3.1.13“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商店销售不合格天然气液化专用增强软管案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商店销售的天然气液化专用增强软管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产品质量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常州某水暖市场购进标称南京某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气液化专用增强软管20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气体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以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案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且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案例五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只X诚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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