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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靖江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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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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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靖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一批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


案例一


擅自改装加装车辆,商行被处罚45000元


【案情情况】2022年1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我市一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9款4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cm,并另加装护板、靠背及尾箱,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不一致。该商行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经立案调查,该商行于2022年1月10日从无锡某摩托车配件市场购入45套电动自行车配件(包括40套鞍座+护板+尾箱电动自行车配件,5套鞍座+护板+靠背电动自行车配件)后,对商行内售卖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护板、尾箱及改装鞍座等改装加装行为。

【案件处置】经查证,该商行内4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不相符,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电动自行车商行予以4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电动车出厂时都经过试验、测试等工序,安全性能有保障,而改装车不能保证安全问题。《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是纳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要仔细查验车辆是否有3C标志,并认真阅读说明书,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并将信息与实车进行比对,仔细查看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生产厂家和规格型号是否与3C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


案例二


线上出售无中文标签产品,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包运费


【案件情况】2019年3月22日,市民赵先生花费2680元在线上平台购入1盒保健食品。商家于2019年3月25日发货,赵先生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快递。收到商品后,赵先生经朋友提醒,发现该商品不仅没有中文标签,也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

【案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产品未按照上述规定附随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靖江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审理结果是被告(商家)退还原告(市民赵先生)货款2680元,同时原告将案涉商品退还给被告。退货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被告负担。

【消费提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一些不良商家无视法律,利用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作为食品经营者,不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作为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零容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一商户被罚3000元


【案件情况】2021年12月2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我市一商店在未核实消费者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该商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2022年1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商店于2021年12月7日在未核实消费者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南京(炫赫门)1包,价格为18元。

【案件处置】该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3000元罚款。

【消费提示】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自觉守法经营,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空调消费起纠纷,消保调解平事端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花费5000元左右购买的空调,到手3个月就开始出现故障,并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者找商家处理,始终未能得到满意结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赶消费者家中,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件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退货退款,商家赔偿2000元给消费者。

【消费提示】空调销售服务领域存在着消费金额较大、产品质量良莠不齐、责任鉴定复杂、返工修复困难的消费维权难点。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有相对专业的认识,在经营过程中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指导,更好地履行商家义务、提升服务品质。

同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就“三包”问题有约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如果某种商品国家有“三包”规定,约定的“三包”义务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案例五


进货未尽查验义务,副食店被罚1000元


【案情情况】2022年8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我市一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负责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改正。

【案件处置】该副食店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2年8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广大食品经营者要自觉承担主体责任,重视自身的诚信情况和信用行为,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关。采购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案例六


购物需认清“商品身份证”

一超市销售条形码造假产品被罚


【案件情况】2022年6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市一超市进行检查时,查见该超市内的20盒某品牌香米酥、22盒某品牌芝麻酥包装上,制造商均标注为马鞍山市一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S1——商品条码大数据中心查询,发现上述两个商品条码均属于盐城一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这两款产品,并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案件处置】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消费者如果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保存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七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被告人获刑6个月


【案件情况】2022年6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反映我市一市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至8月,在其经营的一家药店内,非法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用于销售。

【案件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此外,当事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产品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9月10日,靖江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消费提示】本案中,当事人抓住群众信赖药店的心理,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产品,该行为已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案例八


产品标签与实际工艺不符?食品标签张冠李戴要被罚!


【案件情况】2022年5月,一名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其购买的“酱烤肉干”产品存在标签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现象,该产品来自我市一家食品销售公司,产品名称中强调了“烤制”,但实际产品未按照该标准制作。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食品销售公司委托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了这一批“台式肉干”系列产品,产品按照肉干标准的生产工艺生产,但缺少酱制与熏烧焙烤肉制品标准的关键工序,因此产品的真实属性应为熟肉干制品,标签上标示的“酱烤肉干”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

【案件处置】烘烤工序的功用是去除多余水分,与通过加热方式使原料达到熟化的工艺有明显区别,该食品销售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解,消费者与商家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销售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食品标签是让消费者能够做出科学正确选择的主要依据,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第一道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务必要留心查看食品的标签是否完整,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相符。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九


扣押、处罚!

一美容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案件情况】2022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我市某美容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出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经查,这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是从深圳某公司购进,该店铺以298~85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货值6113元,违法所得4957元。

【案件处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该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14件化妆品予以扣押。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消费提示】在我国境内,所有销售和使用的化妆品都应当有中文标签(包括商家赠送的商品)。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不购买未经注册备案或与注册备案信息不符的化妆品。购买这类产品时,消费者应认真查看标签上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判别正伪。


案例十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到位

一家餐饮店被立案调查


【案件情况】2022年6月9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公司对我市一家餐饮店使用的口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餐饮店使用的口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标准要求。2022年7月6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交由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该餐饮店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调查。该餐饮店负责人称,被抽检的口汤碗系由其负责清洗消毒,因冲洗时间不够长造成了抽检结果不合格。

【案件处置】该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口汤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警告。

【消费提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要。按照餐饮服务相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设置能够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的餐饮具清洗水池,定期、及时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使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前,应当洗净、消毒,切实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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