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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渝中区的冯女士夫妻俩到九龙坡的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在他们付完款后,刚想把大米拿出店外,大米的销售人员突然发现冯女士所购买的这一批大米已过质保期。
冯女士夫妇不满,向对方要求十倍的赔偿。销售人员并不认可这样的赔偿,仅仅愿意换新的一批大米给冯女士夫妇。冯女士夫妇和销售人员僵持不下,只能联系超市的负责人来处理此事。随后,一名拿着铁锹的男子用木把击打他们。而且这名男子指责冯女士曾经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专门来找超市的麻烦。最终,冯女士夫妇都受了伤,被送进医院治疗。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写道:“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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