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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作业!靖江某公司车间内出现这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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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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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推出2023年度“一线执法 典型案例”专题,通过个性案例分析,推动共性问题整改,普及安全法律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今天推出第一期,公布一起靖江市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风阀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间有一人在安全通道区域从事焊接作业,电焊工具、零部件等随意摆放造成安全通道不畅,作业现场混乱,未根据要求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不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停止作业,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人员从事风阀制作已一年左右,作业过程中经常涉及焊接等动火作业,但一直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

案件调查期间,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等接受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了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建议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建议符合自由裁量标准,同意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严格落实电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进行电焊作业没有安全风险,或误以为只要员工操作熟练,即使不取得相应资格也可以上岗作业,忽视了对动火作业的管理,给生产现场埋下安全隐患。企业应落实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按要求进行作业审批,划定动火区域作业范围,清除周围易燃物品,设置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法律法规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来源:靖江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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