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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工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往往层层转包,形成了发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头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那么,当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该由谁担责呢?
某安装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发包给肖大,肖大雇佣了肖二在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之后,肖二在工作时受伤并被送医治疗。该起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由安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肖二伤情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因安装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肖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安装公司没有为肖二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应当支付肖二受伤后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综合肖二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劳动报酬标准等,最终法院判决由安装公司支付肖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9万余元。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者经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建筑工程中经常存在发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并由他们自行组建施工班组,雇请人员做工。当此类务工人员做工受伤后,即使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直接要求建筑公司就其劳动报酬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国家为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作的特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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