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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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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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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发改委《江苏省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22]33号)的要求,我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产生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三个月。
  为更好地贯彻文件精神,方便用户操作,10~12月份水费中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已单独分离,水费发票中不再包含污水处理费金额。分离后的污水处理费金额延迟到2023年2月1日起分3次进行收取。
  不便之处,请予以理解。如有疑问,请致电水务热线:0523-84864000咨询。
  特此告知!
靖江市华汇水务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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