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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靖江一批商家遭行政处罚!名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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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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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0年8月)

1、案件名称
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马莉包装饮用水(天然饮用泉水)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处字〔2020〕8-051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鑫宏发百货超市万健加盟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4
2、案件名称
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黄瓜子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处字〔2020〕8-058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7.22
3、案件名称
江苏佰佳信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苔味花生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处字〔2020〕8-069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江苏佰佳信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7.31
4、案件名称
靖江市天一药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口罩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江市监案字[2020]8-02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天一药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6.22
5、案件名称
靖江市周涛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江市监案字[2020]4-7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周涛食品批发部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4.29
6、案件名称
靖江市封琴乳制品经营部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6-16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封琴乳制品经营部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4
7、案件名称
靖江市冠妹食品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6-22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冠妹食品商行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7
8、案件名称
泰州市鲜美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横港南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6-23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泰州市鲜美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横港南路分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7
9、案件名称
靖江市佳和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6-24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佳和生鲜超市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7
10、案件名称
靖江市晗素形象设计中心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6-25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晗素形象设计中心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7
11、案件名称
靖江市摩西新派摄影会所无中文标签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33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摩西新派摄影会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03
12、案件名称
靖江市陈华餐饮经营店未索证索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0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陈华餐饮经营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3、案件名称
靖江市开发区江川排档无中文标签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1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开发区江川排档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4、案件名称
靖江市礼颂至品烘焙店无中文标签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2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礼颂至品烘焙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5、案件名称
靖江市冉冉小吃店无中文标签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4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冉冉小吃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6、案件名称
靖江市天方地圆餐饮店食品索证索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5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天方地圆餐饮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7、案件名称
靖江市馨意茶楼未能索证索票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6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馨意茶楼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8、案件名称
靖江市优儿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案字〔2020〕1-047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优儿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8.10
19、案件名称
靖江市丽川烟酒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决定书文号
靖市监处字〔2020〕5-018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靖江市丽川烟酒商店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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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200827124956.jpg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2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公示

2020年8月25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2家单位,分别是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江苏科瑞达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

微信图片_20200827125027.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1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5168W
投 资 人:王灿明
住 所: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泰环监(水)字(2020)第(1040)号)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投资人王灿明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王灿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2、江苏科瑞达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微信图片_20200827125032.jp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0号
当 事 人:江苏科瑞达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86558258
法定代表人:赵友林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宏大北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铸件及化工泵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1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友红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友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赵友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赵友红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铸件及化工泵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1日


▍来源:靖江人民政府网、新靖江论坛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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