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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浴室容留他人卖淫,靖江这两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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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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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0********,汉族,初中文化,靖江市**浴室经营者,住靖江市**新城**队**坝**号(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系被告人许某某之夫,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70********,汉族,高中文化,靖江**浴室经营者,住靖江市**新城**队**坝**号(户籍地靖江市**新城**花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日间,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经营的靖江市**浴室容留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女性多次卖淫,每次从中收取包厢费30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20元及账本2册,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均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账本、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冯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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