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
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这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5月28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鹏成磨料有限公司这家单位,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靖江鹏成磨料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10号
当 事 人:靖江鹏成磨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NQ8HK5Q
法定代表人:周加朋
住 所: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1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贮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2020年3月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加朋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贮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加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0年5月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减少罚款金额。申辩理由:1、信访是有人恶意举报,此事公安机关已处理;2、未及时进行覆盖是因为原料含有一定水分,作业过程无扬尘,疏忽大意造成。
就你单位申辩意见,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召开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客观存在,陈述申辩理由与违法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款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8日
以上文字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政府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这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政府网
|
新靖江论坛内发表的信息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发布信息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新靖江论坛联系删除!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