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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靖江】靖江一男子集赞5397个排第一,兑奖却遭拒?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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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总奖励:456
发表于 2020-5-2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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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民蔡某参与安徽宁国市某公司发起的有奖集赞活动,集赞数第一,却被主办方取消了领奖资格。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悬赏广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蔡某利用软件自动点赞行为有违诚信,维持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安徽宁国某公司为提高楼盘的知名度,在微信公众号上组织开展寻找“谁是宁国点赞王”悬赏广告活动,凡是微信用户转发该广告至朋友圈集赞,截至活动日期集赞最多者奖励iPhone11手机一部。
靖江市民蔡某看到此广告后,连续10日转发广告开始集赞。蔡某微信好友已有5000个,为突破5000的上限,蔡某采取反复删除已点赞好友,添加新好友,待新好友点赞后又马上删除的操作方式使集赞数达到了5397个。
10月7日,蔡某携手机来到宁国某公司领奖处参评。经工作人员统计,蔡某集赞数第一名。但工作人员在对集赞数位居前三的参与者手机进行验证时,发现蔡某微信好友中有数个含有点赞软件的联系群,认为蔡某涉嫌虚假点赞,且蔡某是外地人,不是此次活动主体的邀约对象,便取消了蔡某的领奖资格。点赞数第二名与蔡某有类似情况,主动放弃了领奖资格,工作人员遂将奖品给了经验证无误的第三名参与者。
随后,蔡某向宁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国某公司兑现奖品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法律咨询及代写法律文书费用。
法院审理判决
事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国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集赞活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参与邀请,如果参与者完成一定行为即可领取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
蔡某参与该项活动,转发广告至朋友圈集赞,即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公司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楼盘知名度,若有参与者通过点赞软件完成任务,不仅不能满足公司的宣传目的,还对其他参与者不公平。
蔡某虽集赞数位居第一名,但其手机有多个点赞群,无法排除其利用软件自动点赞的方式进行集赞。该公司作为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在不确定蔡某微信点赞真实性的情况下,有权取消蔡某的获奖资格。
微信图片_20200521134809.jpg
(网络配图)
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该公司也未取消悬赏广告奖励,对信守承诺的第三名参与者颁发了奖品,可以证实该公司的兑奖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对蔡某的诉讼请求,兑换奖品iPhone11手机一部,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鉴于该公司在发布悬赏广告中,未注明活动参与者的地域限制,才造成本起纠纷,使蔡某因兑奖和诉讼往返于两地,故酌定公司补偿蔡某交通费。法院判决该公司补偿蔡某交通费1500元。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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