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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某户翻建房屋一小工不慎三楼摔落致残,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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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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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子
本是一件欢喜的事情
然而却因一名小工
在施工现场摔伤致残
惹出一场官司
日前靖江法院
对这起纠纷案进行判决
小工、工程承揽人、房主
三方被判共担责任
案件回顾
因房屋年久失修,靖江一村民钱某在2017年春天着手翻建自家房屋。赵某承接了该户的油漆粉刷工程。随后赵某组织人员施工,安排陈某在工地做小工。当年12月初,陈某在三楼外墙施工时不慎跌落到地面,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陈某因重伤,先后在靖江及外市三家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约半年,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陈某向靖江法院起诉称,他受赵某雇请从事劳务活动,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万元。钱某与其子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靖江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住户仅钱某一人,王某已另立门户,钱某的建房事宜均通过其弟与相关人员磋商,也是钱某提出建房申请、签订建房协议等。尽管建房资金由王某出资部分,但并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为建房相关活动的发包人。陈某只可向钱某主张相关权利。
靖江法院认为,陈某在赵某承包的油漆粉刷工程工作期间,是赵某安排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按照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人、分包人选用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施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某作为长期从事小工作业的人员,在三楼外墙工作时,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考虑工作环境的安全程度,导致自身从三楼摔落受伤,对事故发生和后果加重具有过错。赵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某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然其疏于安全管理,在三楼相关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有明显过错。钱某作为建房活动发包人,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将油漆粉刷工作交给无相应资质的赵某施工,具有选任方面的过错。
靖江法院综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小工陈某、工程承揽人赵某、房主钱某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靖江法院认定陈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50万余元,判决赵某、钱某分别赔偿陈山事故损失60万余元、45万余元。
提醒
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农村建房纠纷时有发生。司法界人士建议,村民在建房前,一定要对临时组建的农民施工队的技术水平、人员情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要与施工队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对建房期限、房屋质量、违约责任、工程价款及支付时间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后取证难。

来源:智慧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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