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348|回复: 0

靖江某“辞职”员工上班途中车祸身亡,亲属维权数年终...

[复制链接]
  • 打卡总奖励:456
发表于 2020-5-1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
一名员工,已经向单位提交了一封辞职信后,却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亲属提出,虽然已经提交了辞职信,但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则认为,员工既然已辞去工作,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一时间该事件扑朔迷离,就这样,一起因辞职引发的工伤之争,从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在历经数年后,终于落下帷幕:
微信图片_20200511152300.jpg
案件回顾
▲▲▲
2017年12月13日7点14分许,靖江男子张小成(化名)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张小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靖江交警部门认定韩某与张小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悲痛之余,张小成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儿子上班途中应属工伤,遂向靖江人社局申报工伤。
但是,儿子工作单位靖江某加工部却表示张小成在2017年10月2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已于11月29日离职,并向人社局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无法确认张小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与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局遂中止了该案工伤认定程序。
之后,张某夫妇又向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事故发生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因本案事实不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微信图片_20200511152304.jpg
诉至法院,期待柳暗花明
▲▲▲
无奈之下,张小成父母只能走司法诉讼,期待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将靖江某加工部及其实际经营者告上了法庭。
靖江法院孤山法庭孔浜庭长受理了该案,但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方极力强调张小成发生事故时已辞职,非被告员工,当天是去被告处拿快递,并非去上班,并当庭提供了张小成的辞职报告表等证据。
虽然被告提供了较强的证据,但是辞职报告提交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较为接近,且事故点也在上班的线路内,所以又不能排除是在上班途中出事的可能性。
自此该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微信图片_20200511152308.jpg
变“断案”为“破案”,峰回路转
▲▲▲
第一次庭审后,孔浜庭长立刻决定转换审理思路,变“断案”为“破案”,查清事实真相。随后通过靖江市交通警察大队详细了解了当时事故情况,并第一时间联系走访了肇事者韩某,就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细节进行全面了解。
经过仔细梳理,发现事故发生时间为7点14分,符合正常上班的常规时间,也与张小成之前在该加工部上班的时间吻合,事故地点也符合其平时上班的行车路线,且加工部的实际经营者也参与了事故处理,张小成亦未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种种迹象表明存在张小成系上班途中出事故死亡的可能性,而被告辩称张小成系辞职后去拿快递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
终于在第二次开庭中,面对法庭出示的种种调查结果,被告方的态度终于有所软化,并表达了愿意赔偿原告工伤损失的意愿。
法院判决
▲▲▲
考虑到原告目的是要求被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仅处理劳动关系,意味着纠纷尚未得到实际解决。
为了减轻双方讼累,孔庭长主动提出将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一并在本案中解决,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最后多次沟通,最终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考虑到疫情原因,被告经营亦非常困难,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方案,确定50万元分十年付清,每年支付5万元,至此该案终得以妥善解决。
微信图片_20200511152312.jpg
2020年5月8日下午,张小成父亲手持锦旗来到孤山法庭,感谢孔庭长明察秋毫,为去世的儿子讨回了公道。(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靖江市人民法院

新靖江论坛内发表的信息均为网友自行发布,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发布信息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新靖江论坛联系删除!
+10
公众号:靖阅网、新靖江论坛(www.jjsbbs.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