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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这2家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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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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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对靖江2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2020年4月13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靖江2家单位,分别是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其中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千元(?206000.00),公示的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06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永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Y4C4H90
法定代表人:蔡纪钢
住 所:靖江市生祠镇东进村10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3月5日、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生产项目,总投资30万元,2019年4月开始建设,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19年7月建成调试,2019年11月投入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3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砂石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
2、2020年3月5日、3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纪钢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砂石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0年3月10日你单位总经理陶恺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砂石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纪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5、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证明书1份;
6、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砂石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罚款陆仟元(¥6000元);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合计罚款贰拾万陆仟元(¥206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7日
2、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08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恒兴港口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018499567
法定代表人:杨国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川心港闸南1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贮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2020年3月14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何琳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贮存易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何琳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何琳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
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你单位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7日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两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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