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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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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9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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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靖江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确定了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审核管理细则。具体如下:


一、编制复工方案。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复工方案,建设单位或属地政府做好指导。复工方案须做到“十个有”:

(1)有复工组织领导网络;

(2)有建设项目施工计划;

(3)有充足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

(4)有务工人员名册和详细信息;

(5)有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

(6)有符合规范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7)有务工人员生活管理服务细则;

(8)有施工工地封闭管理细则;

(9)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细则;

(10)有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细则。


二、严格复工审核。

(1)施工单位完成复工方案编制和相关准备工作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复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准备情况进行核查。

(3)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由集中组织建设单位对符合复工条件的项目约请市住建局、卫健委分别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报市住建局审批。

(4)其他复工项目符合复工条件的由属地政府(开发区、园区)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评估,经评估合格后由属地审批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三、有序组织复工。

(1)重大城建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项目应优先组织安排复工。

(2)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分批次安排施工人员复工。

(3)经批准复工项目,应在开工前组织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培训。


四、强化复工监管。

(1)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复工。

(2)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责任捆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落实、落细复工方案中明确的各项措施和责任。

(3)经批准复工的建设项目信息由市住建局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能落实好管理服务责任,做到联管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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