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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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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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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表决稿在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又增加了对残疾requan益保障的规定。                                                             未命名.jpg 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便利市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条例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各项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利。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本人专用车辆在北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此外,办法明确了残疾人申请残疾评定程序,规定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并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查。经评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人员,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招工时单列一定岗位给残疾人张引表示,为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对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办法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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