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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60000元!靖江一人因这行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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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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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身份证号码:321086198102******):
我委于2021年2月6日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靖江市车站路142号擅自执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没收一台血压计、三箱诊疗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卫医罚字〔2021〕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委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罚款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靖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新区营业部(地址:靖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侧),执法单位代码:401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震晓、曹雪娇
联系电话:0523-80238994      
联系地址:靖江市晨阳路(靖江市人民医院北侧公共卫生中心)
邮政编码:214500

    靖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来源:靖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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