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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执法 典型案例② | 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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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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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特推出2023年度“一线执法 典型案例”专题,通过个性案例分析,推动共性问题整改,普及安全法律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了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10个“典型案例”,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的靖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案入选其中。


基本案情


根据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我市组织开展2023年一季度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2023年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靖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问题。

该公司生产车间(面积约400平方米)设置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为卷帘门、一个为推拉门,现场无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1的规定要求:“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视听资料》《询问笔录》,责令该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经报领导批准,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决定对该单位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人员密集、用火用电量大、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多、火灾危险性大等特点,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火灾,且极易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且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不少是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规模小,防火意识差,缺少行之有效的预防火灾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治不容忽视。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提升自防自救能力,自觉畅通“生命通道”,守护“生命之路”,切实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法律法规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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